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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4:10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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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从确定法院管辖开始的,因此,正确确定法院管辖是非常重要的职责。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和最高法院管辖四级。有关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有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而地域管辖则是确定由同级法院不同辖区的哪一个法院管辖。主要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我国法律对专利、著作权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地域管辖都作了详细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则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与他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因此,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既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合同诉讼。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类型。当选择合同诉讼时,则适用有关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一)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未明文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为侵权行为,因此,本书作者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呢?
  一般认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而,销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产品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表明: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销售商不是侵权行为,不能以销售商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2日《理论与实践专版》所载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之一《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2009.01.15)的裁判摘要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 2004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后起诉人又多次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增加经济赔偿。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标的额巨大,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另,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认为该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尽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也受理了该案,但该案的受理时间晚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时间,即2004年5月17日。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时间是2005年6月,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的起诉。因此,本案的受理时间仍应为200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正确处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对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和提高审判的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一般适用现有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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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大会”有无法律依据

  2001年8月3日,北京某报载文质疑“公开宣布逮捕”。文中说,组织召开“公开宣布逮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意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以震慑犯罪,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但动机善良并不等于一定无可指责。文章认为,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面对媒体质疑,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李砚春认为,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恶贯满盈,民愤很大。在这个地方将其公开逮捕,对当地百姓是一种宽慰,也是一个交待。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公捕大会”对调动公民同犯罪做斗争来说,是一种很不错的方式。法律规定,逮捕之后24小时之内要把逮捕的原因、关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被逮捕人单位。除了“可能妨碍侦查”这种特殊情况下,逮捕才能秘密进行。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开逮捕的权力。那么在多大范围内、用什么形式来实现公开,实际上是授权执行机关,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掌握。

  北京市高级法院刘京华副庭长等人则认为“公捕大会”的作法值得研究。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逮捕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公判大会”有法律依据。但“公捕大会”似乎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北京某报说,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刘京华副庭长建议,立法机关对“公捕大会”这一做法应尽快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

(《北京青年报》2001.8.7王进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第三条 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是指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平均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拆迁人在摸底测算时,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五家或五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整体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
旧房补偿单价,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10%以内的货币补偿奖励。
第五条 搬迁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5%-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3%-5%的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
第六条 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每户再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将房屋区位补偿款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代管后,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
第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财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的标准给予三年贴息补助。
第九条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乘以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给予困难补贴。
本办法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细则》,对估价机构、估价技术及鉴定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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