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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1:27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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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邝宪平


【内容提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淡化;域名;完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一)驰名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

  1.认定主体的限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解释》)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含仲裁机关)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认定标准的限制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相关公众“的范围不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也就不同。例如,“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l)、“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以及“联想“、“方正“等商标在我国广大电脑用户中几乎无人不知,不能不谓之驰名;但是,相对于我国13亿多人口而言,电脑用户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许多工矿企业的职工和绝大多数农民中,知道这些商标的人恐怕并不多。因此,确定哪些范围的“公众“是“相关公众“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关键问题之一。⑴

  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如果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知晓,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

  ③驰名商标要享有较高声誉。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信誉越高,该商标会对消费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市场占有率也就越高。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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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各地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尽量采用新的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的考生,增加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结果另附表)。为不影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选报其他专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非肝炎疾病考生的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处理。
三、为使招生体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招生体验工作手册》,请各地在体检时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体检的宣传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和本《补充规定》是招生体检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新标准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0条采用新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第11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第12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7条采用新标准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超过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低于6.66Kpa(超过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除同第1条外,还包括冶金类及机械类的热加工(锻、铸、焊)、轧钢工艺专业。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饪、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应进行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含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院校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疤、麻、血管瘤或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他补充规定
重申1986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报考体育专业的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方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7(警察体育专业低于5.0)者不予录取。
2.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能录取的专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1)第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两下肢不等长及肌力程度应从严掌握)。
(2)第11、13、15、16条中,限报的专业增加海关专业。
(3)凡是五官缺陷影响面容端正的考生,补限报海关专业。
(4)报考烹饪专业视力不应低于4.8。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吴 宇 律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 法律分析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

  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告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第二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有关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证据。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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