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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2:14:56  浏览:87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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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

闵涛


  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档案人员以优化、拓宽、更新知识结构为目标而进行的学习新理论、补充月收入知识、掌握新技术的教育活动,是档案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保证。继续教育作为提高档案人员素质、梯状档案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如何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去高速、构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人才教育内容,对于培养高素质档案管理队伍,抢劫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档案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影响和制约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档案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整体偏低,档案人才队伍的结构失衡是其最主要的方面。虽然继续教育为档案事业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档案继续教育的更差与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1、缺乏统筹规划,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由于各级档案部门在规划、协调继续教育方面尚有欠缺,统筹规划、分级培训、按需施教、效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档案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分散,缺乏良好的协作机制,没有形成有效的档案继续教育体系,教育经费、教育时间得不到保障,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
2、缺乏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提高意识。目前,档案继续教育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档案继续教育未与档案人员的取证、使用、考核切实有效地挂钩,对受教育者起不到激励作用;二是档案部门较之其他部门竞争压力相对较小,缺乏“我要学”的内在动力,缺少学习的紧迫感和自我提高的意识。
3、教学内容和方法滞后。尽管近年来档案继续教育的内容有所增加,但基础教育内容和方法仍是传统单一的档案专业、课本型的教育,科学发展观要求档案售货员具备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及现代化档案管理技术并没有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致使档案人员缺乏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对现代科技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知识技能的了解。
4、继续教育师资不足。从几年来档案行业继续教育情况看,档案继续教育师资严重缺乏,多数由行政管理人员作兼职,缺少专门的教学培训知识和授课方法技巧,教育内容泛泛,重点不突出,业务针对性较差,致使需要的知识学不到,学到的知识用不上,造成继续教育层次较低,成效不高。

二、加强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对策

  档案继续教育应既具有实用性、经验性,又要内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既要实施多学科、多视角、开放式教育,又要具有创新性,在普及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档案继续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加强科学规划和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首先,各级档案部门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任务、不同层次的人员构成及其挖苦、中远期目标等对档案继续教育作出科学规划,保证在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不搞一刀切;其次,要制定和完善档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考试制度以及考核目标、教学质量标准等,对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时间、经费作出具体规定,使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再次,国家可以实行宏观调换,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国家档案局通过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场需求等间接手段进行引导和宏观调控,各级档案继续教育部门协调合作,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逐步建立并形成国家档案局组织协调,省、市档案部门积极配合,档案人员踊跃参与的继续教育网络和有规划、有组织、有经费的档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2、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按照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布局,把继续教育与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对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发证、考核等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档案人员情况载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从业资格认定、考核、评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策对继续教育的引导,协调和激励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政策来抢劫建立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的用人机制,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调动档案人员提高素质的积极性,从机制上保证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的有效开展。
3、改革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科学制定教育方案。在内容上应结合实际、针对特点、按需施教,突出“实用”和“创新”;在教育方法上,应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道德机地结合起来,将课堂教学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相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在教育内容上,应改进和更新档案基础理论教育,增加法律、情报学、文档现代化管理和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内容,让档案人员成为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较高整体素质和现代化管理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4、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目前,档案继续教育师资力量不足已严重影响到继续教育质量的提升。要想满足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就必须重视师资队伍的培养,建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实行教师持证任教管理。要定期举办师资培训,加强教师自身的继续教育,让他们树立起适当时代要求的教育教学思想,为他们更新知识、拓展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勤于探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需求信息;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层次培养目标的各学科教材,提高教材质量,完善档案待业继续教育的教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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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 是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通工具, 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其特点是,点到点、快速方便。快递产业是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众对于寄送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与跨越式发展,作为其主要配送方式的快递行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但同时,快递行业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违禁品递送问题、延迟交付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由于我国快递行业起步较晚,缺乏行业经验;另一方面也有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法律指引和约束的原因。因此从快递行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站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必须完善快递行业立法,加快行业系统内改革,以法律的力量保障快递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快递行业的纠纷现象

  (一)拒绝验货,强迫签字等霸王条款层出不穷。收货时先进行开箱检查,再行签字确认,这是快递行业的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目前的行业法规中,对于该项内容皆无详细具体的成文规定,因此快递企业为了规避行业风险、降低客户索赔率,大多规定“先签字后验货”的格式条款,并同时附有“邮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 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的规定,这样收件人则无从知晓货品邮递的安全情况,更丧失了向快递公司索赔的机会。在快递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规则和霸王条款,而这种行业规则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不“快”,逾期交付。货品延迟交付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快递行业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着快递服务满意度的提高。快递的本质即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品的空间位移,因此社会对快递行业的时效性要求非常严格,快递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邮递货品,应该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然而,对于此类行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索赔程序和方法。由于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违约损失数额较少,选择实际维权的客户不在多数,这样则更为快递企业逾期交付、降低实效推波助澜,不利于快递行业健康、高质的发展。

(三)货物遗失、毁损的法律赔偿问题。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由于快递行业运作风险的存在,我国对于快递损失赔偿也援引了邮件风险分担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本质上符合民法关于合理赔偿的原则性规定。然而,虽然寄件人可以选择以保价的形式来转移法律风险,但对于非保价货品,快递企业只需承担三倍于资费的赔偿限额,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不同货品的多样快递服务显得更为粗略,降低了快递企业运营的违法成本。快递业虽存在行业运作风险,但是随着科技化和信息化的产业升级,行业隐含的风险逐渐降低,只进行较低的赔偿明显与快递企业应尽的义务不相适应,因此通过寄件人的保价支付为快递企业风险转移买单已不适应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快递行业赔偿标准,建立快递企业备用金制。针对寄件人延期收件、货品毁损、遗失等赔偿问题,单存依靠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无疑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由于快递业违法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因此寄件人实际维权的数量不在多数,导致物流企业长期违法运营,甚至有“得意忘形”之势。因此,建议引进快递企业备用金制,与已出台的新《邮政法》关于快递主体的设立审批条件相结合,用于对审查核实后的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并将案件纳入到快递企业的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体系中。【1】快递企业在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赔偿备用金,寄件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大大简化了寄件人索赔的程序,索赔请求对象也从快递企业转为相关管理方,极大地提高了索赔效率。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合理化快递侵权赔偿,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快递行业赔偿标准,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1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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