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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兼论成都市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未来/刘力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1:28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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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 兼论成都市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未来

刘力赫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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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3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业、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
第六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和林区牧区的部队、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牧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共同搞好联防工作。
第八条 森林警察部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防火组织的统一指挥下执行防火、扑火任务。
第九条 林区、牧区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扑火器械,防火期间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牧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检查站有权对进入山林和草原的车辆、
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制定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乱调滥用,保证防火需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建设的人员,由招用单位负责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改进和排除。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推迟结束时间,并规定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班坚持昼夜值班。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草原。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草原,必须持身份证件到当地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单位,必须持证明文件,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
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经批准进入林区、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森警、护林员、草原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需进入国营林业局作业区的,应征得林业局同意。
第十七条 防火期间,林区、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国营林业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山、林进行清查,将擅自进入林区、草原和虽经批准而确有失火危险的人员清理出去,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 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烤食物、放鞭炮、炸鱼、弄火取暖;禁止用枪械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方法狩猎。烧防火隔离带、烧茬地、施工爆破、实弹演习及其他生产性用火,必须由用火单位报经旗县(市)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采取严
密的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行驶在林区、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严防喷火、漏火。铁路(包括森铁)机车应在指定地点清炉、凉瓦。司乘、巡道、养路人员要注意了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报告就近车站和防火部门。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有关部门或者防火责任单位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必要时对危险地段要派人昼夜跟车守护。
其他野外生产机械设备,也要安设防火装置,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防止失火。
第二十条 防火期内,林区、牧区的嘎查、村屯、工棚、营房、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周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烟囱必须带防火罩;设置倒灰坑,严禁带火倒灰。林区、草原四级风以上天气,停止一切野外生产用火。
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起火,必须立即扑救,尽快报告就近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同时逐级上报,并通知毗邻地区。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出发,并服从调度指挥。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 跨旗县(市)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跨国营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盟市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 扑灭火灾后,须彻底清理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上级指挥部批准,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医疗、抚恤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当地
民政政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与草原面积、林木与草牧场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
、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盟市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报同级统计部门和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第十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所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二)防火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经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不改进和排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草原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六)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或者警告;
(七)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或者补播改良草场,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护林护场防火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1年7月3日

财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 财综[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与教育、纠风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教育乱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当前教育收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违规收费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尽规范,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够完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等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纠风、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共同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坚决取消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教育、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及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期间,任何地区都不得增设新的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教育收费标准。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二是要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和校务公开制度,督促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者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告等形式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三是要加强教育收费票据管理,公办学校各项教育收费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以票管费”,防止“白条”收费或者利用票据乱收费。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听证制度、教育收费巡查制度、教育收费财务检查制度、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二、完善“一费制”收费办法。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从根本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收费范围和标准核定原则,完善“一费制”收费办法,防止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严禁通过“一费制”形式将乱收费及不合理收费合法化,坚决纠正学校在“一费制”之外强制收取代收费项目的行为。
  三、统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收费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继续清理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就学不合理的收费规定,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要酌情减免费用。
  四、大力加强教育收费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各类公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要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各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2005年,财政部将组织力量,对部分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对本级所属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继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稳定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区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工作,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健全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要合理调整教育支出结构,逐步从注重学校硬件设施建设扩展到提高办学质量和资助贫困学生等方面。要加快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步伐,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助、补、减”相结合的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要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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