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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非婚生幼年子女企图迫使妻子见面的行为一定要公诉吗?/王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0:08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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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非婚生幼年子女
企图迫使妻子见面的行为一定要公诉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岩(男)2000年农历腊月十六与邱雪结婚,其继女邱方方(9岁),一直与其姥姥共同生活,曾随母在辛岩家住过几次。两人婚后不久开始闹矛盾,邱雪多次跑回娘家。辛岩去叫,邱雪就说陈家欠账太多,不愿回来。2001年,辛岩外出打工,挣来的钱全部交给 邱雪。邱雪却将家里的牛、羊等物品全部卖掉,摩托车推到其亲戚家,随后住到其娘家不再回来,甚至被褥都没留下。2003年春节后,辛岩多次登门要求与邱雪面谈婚姻问题,邱雪一直避而不见,辛岩到处找邱雪无果。
2003年7月7日7点钟左右,被告人辛岩租用一面包车,在邱方方上学的路上,强行将其挟持。因邱方方哭闹,辛岩将事先购买的4片阿普唑仑药溶入“雪碧”饮料中,给邱方方服用,致被害人昏睡,并欲将其带至黑龙江双鸭山市,企图迫使邱雪主动与其见面。辛岩在火车站候车之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辛岩涉嫌绑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辛岩以迫使邱雪主动与其见面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偏重(绑架罪量刑以10年为起点),但辛岩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企图迫使妻子见面的目的指向的是他人的意志自由和人身自由处分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以绑架罪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辛岩胁持非婚生幼年子女企图迫使妻子就范的行为,其内容属于家庭纠纷,其性质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宜适用刑法予以评价。应根据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作不起诉处理。但可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之规定,对辛岩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提出给予辛岩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作为全面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只有在各种合法权益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仍不足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予以适用。关于本案,从民法的角度,辛岩是被害人的监护人之一,辛岩胁持非婚生幼年子女企图迫使妻子就范的行为,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侵害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构成所要求“严重”程度,内容尚属于家庭纠纷的范畴。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抢劫行为一般亦不认为是犯罪。实际上,在一些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一方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胁持后隐藏、拘禁,迫使另一方让步或就范的现象并不少见。若对这类行为通通评价为犯罪,则会大大扩大打击面,不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与绑架罪的立法本意亦不相符。
另外,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而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或前提,刑事违法性则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刑罚的目虽然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但将类似辛岩的行为评价为犯罪,显然没有必要,与刑法的立法意图相悖。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胁持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没有达到犯罪构成理论所要求的严重的程度。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中的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执法者应该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我们不能机械执法,应该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的社会效果。
综上,根据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对辛岩作不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之规定,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提出给予辛岩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当然,即使公诉机关按照绑架罪公诉辛岩,法院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要履行烦琐的程序,其结果也不得而知。

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许萍萍 徐庭霜
0534——3011638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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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 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安庆市委组织部




2006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 县级干部的暂行办法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一、认定标准
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现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
职岗位要求的,由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具体表现如下:
1、有令不行。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政治敏锐性和鉴别 力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
决定不力,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推诿扯皮,或发生各类 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及时上报,给全局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或不良影响的;组织观念不强,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能力不济。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任期内工作与原来相比有明显滑波的;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等)连续两个年度被否决的。
3、作风不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过 民主科学决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闹无原则纠纷,严
重影响班子团结,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批评教育不 改的;弄虚作假,虚报政绩,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群众 和基层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 造成严重后果的。
4、群众不满。公认度差,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
职的;市直机关绩效考核连续两年在第一、二类单位中被 评为末位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5、形象不佳。对自身要求不严,损害领导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6、屡教不改。对存在的问题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接 受,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反映强烈的;实行诫勉期 干部,期满后仍没有改正错误的。
二、调整处置的方式
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县级干部的主要方式有:
1、待岗。待岗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待岗结束后,视情安排适当职务;
2、改任非领导职务。
3、降职。免去现任职务,安排下一层次职务。
4、辞职。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不胜任现职干部职务调整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待岗的干部,待岗期间工资暂
不作调整,待安排职务后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
三、工作程序
调整处置不胜任现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 序办理。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届末和平时考察
的结果,或根据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政协建议、执纪执 法部门建议、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反映,针对有关问题牵头组织专项核查,对照认定标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不胜任现职科级干部的认定以及调整处置,参照本 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部发《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标准草案》〔(81〕铁货字488号〕同时废止。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维护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利益,强化运输包装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货物运输包装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铁路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货物运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保证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基础。托运人与承运人应密切配合,积极改进运输包装,不断提高运输包装质量,共同做好货物运输包装工作。
“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是指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条件要求的货物包装。
第三条 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距离、气候以及堆码、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见附件)要求的运输包装(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格式一)和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二),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运协议(格式三)后组织试运。试运协议车站应抄送主管铁路分局(包括铁路总公司,下同)备案。易污、易碎、笨重货物运输包装的试运,试运范围在铁路局管内的,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分局批准,抄送主管铁路局备案,试运范围跨局时,必须报请主管铁路局批准,抄送铁道部备案。
托运人采用试运包装托运货物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
第五条 包装试运期限为一年。包装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铁道部,铁道部据此确定运输包装条件。
第六条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在托运前修整完好,将旧的标记、标志清除干净,确保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要求。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字样。
第七条 承运人在承运时,应检查:
1、旧的标记、标志是否清除干净;
2、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该注明的字样是否已注明;
3、托运人采用的包装类型是否符合《铁路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中的《零担货物品名运输包装表》的规定;
4、包装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以上检查不合格者,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第八条 各级铁路货运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包装的调查、抽查等日常监督、统计、管理工作。对调查、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包装经常破损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铁路承运站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包装改进通知书”(格式四),并抄送主管铁路分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格式一:包装试运申请书
×××站:
我单位托运×××,拟对包装做以下改进,请予办理
为荷。
原包装:

改进内容:

×××单位
年 月 日
格式二:包装检验证明书
送检单位: 编号:
------------------------------------------------------
| 包装名称 | |拟装货物名称| |
|------------|------------|------------|--------|
|包装规格尺寸|包装主要材质|包装加固封口|包装内衬|
|------------|------------|------------|--------|
| | | | |
|------------|------------|------------|--------|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结果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结论: |
| |
| |
| 年 月 日 |
------------------------------------------------------
检验单位盖章(公章) 检验人员签字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送检单位、承运车站、检验单位各一份。
格式三:包装试运协议书
×××站(以下简称甲方)与托运方×××(以下简
称乙方)双方,在托运货物×××的运输包装改进组织方
面,经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试运目的:
2、试运货物运输包装:
3、试运货物的名称、运量、区段、起止时间:
4、试运运输种类、使用车种和装载加固防护方法:
5、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
其余未定事项,应根据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副本
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盖章(公章) 乙方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包装改进通知书
×××单位:
经调查(抽查),您单位托运的×××货物运输包装存
在以下影响铁路运输安全、质量(污染环境、车辆)等具
体问题:
1、

2、

3、

4、
请于 年 月 日前,按《铁路零担货物运输
包装条件》要求予以改进,否则我站将不予承运。
×××车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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