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5.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6.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7.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1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税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7 9=5×7 10 11 12=13+14+15 13 14 15 16=17+18 17=8-13-114 18=10-11-15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讯业
服务业
娱乐业
金融保险业
文化体育业
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 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8.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9.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0. 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11.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
12.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13.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4.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前期多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14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附2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4
+5 4 5 6=2-3 7 8 9=
10+11 10=(6-7)×8 11=
7×9 12 13 14=
15+16 15 16 17=
18+19 18=10-15 19=12-13-16
铁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公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水路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航空运输
其中:货运
客运
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2:《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4栏“支付给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支付给合作运输方(包括境内、境外合作运输方)并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或其他有效扣除凭证的运费金额。
9.本表第5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按税法规定其他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10.本表第7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1.本表第12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2.本表第13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5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4. 本表第16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3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歌厅
舞厅
卡拉OK歌舞厅 夜总会
练歌房
恋歌房
音乐茶座 酒吧
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
游艺场
网吧
其他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3:《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应缴税额。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 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4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2-3 5 6 7=8+9 8=(4-5)×6 9=5×6 10 11 12=13+14 13 14 15=16+17 16=8-13 17=10-11-14
旅店业
饮食业
旅游业
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
代理业
其他服务业
合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2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8.本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为附件5《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中相应“应税项目”的“金额小计”数。
9.本表第5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0.本表第10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1.本表第11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13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3.本表第14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 5
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项目 减除项目名称及金额 金额小计
旅游业 减除项目名称 ——
金额
广告业 减除项目名称 ——
金额
代理业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减除项目 ——
金额
合计 金额 —— —— —— —— —— —— ——
填表说明:1、该表填列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名称及金额;2、每个应税项目按照减除项目名称分别填列允许减除的金额,“小计”金额为该应税项目所有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代理业应区分不同代理事项允许减除的项目填写“减除项目名称”、“金额”和“小计金额”;4、本表“合计”行的“金额小计”数应与附4《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相等。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6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 减除设备价款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 3 4=5
+6
+7 5 6 7 8=3
-4 9 10 11=1
2+13 12=
(8-9)×10 13=9
×10 14 15 16=1
7+18
+19 17 18 19 20=
21+
22 21=1
2-17
-18 22=1
4-1
5-19
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以及纳税人自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7.本表第1栏“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第1栏“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8.本表第2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相应申报事项。
9.本表第2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
10.本表第3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和免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栏次内直接调减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免税收入)填写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11.本表第5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2.本表第6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13.本表第7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4.本表第9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5.本表第14栏“期初欠缴税额” 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6.本表第15栏“前期多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7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8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附7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本期应纳税额情况 本期收到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 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情况
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核准减免税税额 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批准文书有效期
应缴纳税款金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7:《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2004年7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5号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决定对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作如下修改:
一、第67.5条(b)款修改为: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67.11条修改为: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三、第67.19条(d)款修改为: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四、第67.27条修改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五、G分部“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67.501条: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体检合格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体检合格证、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67.507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并给予警告;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收回其体检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01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4年修正本)
目录
A分部 总则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 法律责任
H分部 附则
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A分部 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B分部 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对体检鉴定结论的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并在签发体检合格证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并在签署之日起10天内送交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需行使执照权利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0天前向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对于从事商用航空运输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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