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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田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4:19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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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问题研究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因违法经营、不参加年检或者其他原因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其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经营活动资格的终结。然而,对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许多遗留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误区和盲点。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意再经营下去,最后人去楼空,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不得不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债权人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可不知以谁为被告,以该法人吧,执照已被吊销,以股东吧,债务是法人所欠。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不明白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其实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答复中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 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撤销,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承认法人犯罪,并可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如《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为处罚对象。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产生认识上的偏差,除人们对法律的学习、理解不够外,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与之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等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可供操作,而且规定比较原则,不周全,不具体。还有一点,该问题本身就比较冷僻,人们对其接触、熟悉的程度相当有限,在人们的观念中,企业被吊销了执照,就等于已经死亡,而且公司是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第192条,“有关机关”指的是哪些,不明确;
2、《公司法》第194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清算组织本身应从何时成立,最长有多长的期限,没有规定。如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不去成立清算组织或者拖延成立,应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3、《公司法》第194条,“┄┄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如债权人因种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超出九十日方知有此公告,是否意味着丧失债权,再者, 该条也没有明确超出九十日即丧失债权;
4、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有一个一般的清算期限,不能久清不结;
5、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于多长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如不申请,其法人代表、清算负责人承担何种责任;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与第66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间不一致。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没有解决公司终止的问题,与公司终止的标志“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不是同一概念。
几 点 结 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虽然其法人资格(严格意义上的)已不存在,但其权力能力、行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这与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处。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前,应视为存续,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如欲起诉,可以该企业法人为被告;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也可以企业清算组织为被告;如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可以该企业法人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怠于清算的,可以该企业法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无主管部门且怠于清算的,也可以该企业的全体股东为被告。
几 点 建 议
1、提高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市场经营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树立“生”与“死”同等重要的观念,不能只重视生而轻视死,尤其是在当今企业故意逃废债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努力处理好善后问题,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惩治以合法形式进行逃债的违法行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企业死亡之后有关善后问题不周全、不明确之处,予以明晰。
3、制定一部统一的法规,可取名为《企业终止清算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终止经营后,如何进行善后,内容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法律地位、有谁组织清算、清算组从何时成立、成立期限、清算期限、债权人债权保护期限、其间应履行的法律手续、清算组织及成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邮编:265600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该文发表于《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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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发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主管局(厅),各海区渔政分局,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各海洋渔业公司、有关船厂,有关科研教育单位,各口岸联检单位、各渔船检验处:
根据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分工和农业部、交通部(1989)农(渔政)字第19号《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规定,远洋渔船的监督检验已明确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负责。现就远洋渔船的检验发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渔船检验局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远洋渔船的检验业务,所有从事远洋作业的渔业捕捞船、渔政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实习船,不论这些远洋渔业船舶的隶属关系、船舶单位所有制性质等,都必须向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
国际公约或国际协议和我国政府法令所要求的法定证书,包括吨位、无线电报、无线电话、载重线、防止油污、结构安全、设备安全等有关证书。
二、远洋渔业船舶在进出口港口联合检查时,只有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证书方为有效。
三、我部责成渔船检验局统一组织所属渔船检验部门搞好上述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对正在建造的已由交通船检部门进行检验的远洋渔船,请交通船检部门继续完成这些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1989年9月25日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
、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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