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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刘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2:12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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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

刘辉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也已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由“法制”走向“法治”,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思路和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极大进步。为适应形势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加以修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笔者拟就利益趋动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冲击加以探讨。
(一)
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进行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中,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目的要求等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通常认为,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按照法定权限、遵循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则。从中不难看出,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较多,但其核心内容却是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行政权,作为宪政思想的体现,自其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之日,便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是为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行政许可是为科学分配资源和机会等等。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其一,从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看,其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集中公众的意志制定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只能据此实施活动。从此种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与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其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
其二,从行政权的运行规则来看,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主要限于公共事务。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都与公共利益有关,权力所及的范围与对象主要是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的名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这正是行政权公益性所追求的目标。
(二)
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日益完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仍然存在着许多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暴露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直接背离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法不依。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着绿灯快点走,见着红灯绕道走”。如一些部门前边设关卡,后边乱收费。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三乱”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借用行政权力,换换名目,换换方式,照收不误。如把集资换成“捐助”,把行政收费换成“咨询服务费”等,可谓不一而足。
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循私枉法。某些部门、某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人民交给的权力当成谋取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手段,以法卡人,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部门政企不分,混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角色,借口统一管理,指定管理相对人到所属经营单位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者借检测、检验、审批、发证等搭车收费,加重管理相对人负担,导致腐败滋生和蔓延。
三是放弃职权。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即非依法律不得转让,不得放弃。但现实生活中,循私情、私利,部门利益、地方保护,推诿扯皮、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足以说明。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人们的法治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水平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加上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跟不上、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但从主观上看,最主要的是利益趋动所至。为什么会出现有利的事争抢、无利的事推诿,“三乱”屡禁不止,政企难以分开,究其原因,无非从中可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如此作为的代价必然是牺牲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三)
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长远看,有待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我们不可能等待行政机关整体素质达到相当高度,再去实现行政权的公益目的,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放弃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追求。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同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制度控制权力的滥用。当前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理顺政企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必将导致行政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为此,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教训,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格,明确法定职能,理顺政企关系。行政机关所办实体、所属企业必须推向市场,挂靠于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以收取管理费为名的行业管理职能必须弱化。同时,既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国家理应保障其活动经费,不能让行政机关自行创收,自筹经费,否则就难以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
二是通过机构改革,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问题突出,各种许可、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泛滥,既加大了行政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为此,应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彻底清理,机构、职能重叠交叉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许可等行为应一律取消,减少多余环节。对于适合于相对集中管理的事项,应积极探讨综合执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是实行行政执法督察制,强化监督检查。要本着地域管辖、系统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外,要特别重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政或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现实问题,在定位上至少可以将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即对于那些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行为,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私利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行为,都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视其情节予以追究。只有如此才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责任心,树立使命感,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和行政权威。
五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落实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如何操作还缺少成功的经验。对此,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考查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的优化机制,从而保证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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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出口企业代理商业系统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甘国税进发〔1997〕014号)收悉。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兰州民百(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
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11日

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文化厅


发文机构: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5-12-9


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会、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和暂定级。资质等级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乙级及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项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新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九条除第(五)款之外的资料,其资质一般核定为暂定级。
第十一条 以改制、分立、合并等形式重组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的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达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升级条件,可以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升级,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资质年检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
乙级(含乙级)以下级别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勘察设计工作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交验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年检资料并做出结论,或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年检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评定,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及其他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变更、注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注销原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在公众媒体的作废声明和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甲级资质证书遗失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应当交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二)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证书;
(三)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五)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
第二十五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向贵州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查验、备案: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三年来文物勘察设计的主要业绩;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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